罚款千万元的“案中案”!某公司进口销售未经计量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系列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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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3:16:50

  罚款千万元的“案中案”!某公司进口销售未经计量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系列案评析

  2019年1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口、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案件时,发现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涉嫌进口、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相关规定,但其住所不在金山区,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交由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仪器仪表进口、销售的企业,主要进口、销售IFM品牌产品,自2005年9月起进口、销售压力变送器(PA、PU、PT系列等)。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1996年公告,1997年3月实施),当事人进口、销售的压力变送器(PA、PU、PT系列等)属于需取得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将涉案产品列入目录,后该目录因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涉案产品仍在公告所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属于需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截至2019年12月,上述涉案产品未获得相应的型式批准。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共计392212件,销售金额共计329295597.04元(含税)。

  当事人进口、销售的压力变送器(PA、PU、PT系列等)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压力变送器产品,但涉案产品未获得相应的型式批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案部门责令当事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处罚款1000万元整。

  火眼金睛,深挖违法线索。本系列案为“案中案”,是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辖区内某贸易公司计量违法和虚假宣传案中发现的线索,后由上级单位指定查办,涉及12件同类型案件。各当事人在销售时将违法产品与合法产品混杂在一起,经过长达数月摸排清算,最后认定违法产品为15个系列共计330种规格。

  多管齐下,实现准确定性。当事人坚称其销售的产品是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不属于目录调整范围。因此涉案产品到底是什么性质,成为本案定性关键。办案部门邀请相关压力领域专家(原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相关计量器具检定规程起草人),对当事人官网超500份对应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与产品实物和技术规范一一比对,并多次往返海关、税务等部门确认当事人进口和销售情况。对照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的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最终认定涉案产品为目录中的压力变送器产品。

  重拳出击,破除行业乱象。在这12件系列案中,有几家企业属于“惯犯”,在既往销售中因同类问题已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却因型式批准手续复杂、用时长,始终未落实整改。当事人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以“传感器”“备件”等作为产品的名字,试图浑水摸鱼。因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长、违法经营数额大,该系列案引起计量器具行业广泛关注。该系列案案值近4亿元,罚款超1500万元,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在案件查办中,主管部门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排查问题、规范经营,实现“查处一个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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